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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与夏羽、被告齐小卫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夏羽,齐小卫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字第2037号原告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风能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康和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夏羽。被告齐小卫。本院在受理原告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羽、被告齐小卫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夏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保定市莲池区,且本案争议内容为股权等事宜,并非不动产的争议标的,属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本案争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定市竞秀区,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夏羽返还侵占原告的财产8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该案件审理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夏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