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仲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核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核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仲保字第2号提请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晔,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核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7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辉。提请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核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本院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南京核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大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