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5号原告:胡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竞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