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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5号原告:胡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竞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