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沈玉芳、王中华等与张正江、成爱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芳,王中华,王有鸿,黄庆德,唐月梅,章健,张正江,成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00-1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芳,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中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有鸿,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庆德,居民。申请执行人唐月梅,居民。申请执行人章健,居民。被执行人张正江,居民。被执行人成爱珍(张正江之妻),居民。法定代表人张正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玉芳、王中华、王有鸿、黄庆德、唐月梅、章健与被执行人张正江、成爱珍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盐城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不便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盐城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