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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思敏、谭思佳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思敏,谭思佳,罗小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谭思敏。申请人谭思佳。法定代理人谭玉珍。被申请人罗小爱,农民。申请人谭思敏、谭思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小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思敏、谭思佳诉称,我们系被申请人之子女。我们的父亲谭选庆于2012年10月1日患病去世,母亲罗小爱不辞而别。我们的爷爷谭玉珍带着我们四处寻找被申请人几年,但一直未找到,余干县公安局瑞洪派出所亦已经调查,母亲罗小爱下落不明。我们现跟随爷爷谭玉珍生活。故申请宣告我们母亲罗小爱为失踪人。经查,罗小爱,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谭思敏、谭思佳的母亲,其丈夫谭选庆于2012年10月1日因病去世。经当地村委会及瑞洪镇派出所调查,罗小爱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去向不明。申请人谭思敏、谭思佳跟随祖父谭玉珍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小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小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思敏、谭思佳申请宣告罗小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小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