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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大炼油厂北原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关秀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勇,男,1958年7月21日,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三区**号。被执行人张峰,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百家苑小区*号楼****室。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张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750元、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320元。后被执行人张峰将该案案件款30750元、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320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