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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苏丽,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苏丽,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4日生一女何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未给予必要的关怀,以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相聚期间,双方亦是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更是对原告父亲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夫妻间并不牢固的感情。双方于2014年4月在四川购置房屋一套,被告不但不与原告共同分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连孩子的抚养费也不付分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多日,双方之间早已没有夫妻之实。诉请: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我还在还房贷,在抚养小孩。我跟她父亲打架是因为原告父亲打我,我出于本能反映打到她父亲了。双方之间是有矛盾,如果原告认为我有什么不对的,我可以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生一女何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及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