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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照秋与张宁、张守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秋,张宁,张守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刘照秋,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宁,农民。被执行人张守本,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照秋与被执行人张宁、张守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照秋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1800元,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守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守本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张宁、张守本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在邳州农商行邳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并扣划张守本4600元,扣划张宁118**元,暂时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007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