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诉文先福、文丽、李志、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伍友洪、陶玲、遂宁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文先福,文丽,李志,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九龙坡支公司,伍友洪,陶玲,遂宁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负责人廖儒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男,生于1989年12月30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先福,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丽(系文先福之女),生于1978年5月21日,汉族,农民,现住安岳县岳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男,生于1983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附6-12-1、6-12-2、6-12-3。负责人龙晓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友洪,男,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驾驶员,住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双河村3社。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玲,女,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潮水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环路石油南苑*组团*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巍,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先福、文丽、李志、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伍友洪、陶玲、遂宁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14元,本院收取981.5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