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永星小区3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69664006-4。法定代表人曾齐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华。被告吴丹,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丹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纠纷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