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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法执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与刘德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刘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法执复字第0000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区国土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永红路53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德和,男,汉族,62岁。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区国土局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行立初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克拉玛依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授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就此类事项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遂作出以下裁定:对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08号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区国土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我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区国土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10日,克拉玛依区国土局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克拉玛依区国土局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而非上诉权,本院依法按照复议程序处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克拉玛依区国土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克拉玛依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时,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综上,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纠正其理由后,对不予受理的结果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行立初第4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 干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班达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