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辛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马某甲。被告:段某。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马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马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和朗口村委会和南智邱派出所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2年7月,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出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生人民陪审员  董 清人民陪审员  周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