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34号申请人洛阳市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田、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申报人洛阳万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扎根,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05826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洛阳万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