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27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佰太、冉启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隆健明人民陪审员 冉启林人民陪审员 杨佰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