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新明与杨秋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新明,杨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7号申请执行人:吕新明。被执行人:杨秋莉。申请执行人吕新明与被执行人杨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制作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