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共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张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共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强。被执行人张翠。本院作出的(2013)平共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强与被执行人张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共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宗璞审 判 员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