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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王晓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庆和,王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和。被执行人王晓云。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李庆和与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晓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庆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云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XX街XX号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和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XX街X弄XX号XXX室的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其在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扣留;其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XXXXXXXXXXX的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王晓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云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庆和借款人民币33747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