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瓦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杰、张春泉、史卫国、王光锋与被执行人韩从峰、闫怀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张春泉,史卫国,王光锋,韩从峰,闫怀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瓦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张春泉。申请执行人史卫国。申请执行人王光锋。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奔。被执行人韩从峰。被执行人闫怀叶。申请执行人刘杰、张春泉、史卫国、王光锋与被执行人韩从峰、闫怀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瓦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二、经查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韩从峰的工资,但提取尚需时日。本案申请标的为453686元,已执行到位27000元,其中本金27000元,未执行到位42668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的工资提取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瓦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肖 影代理审判员  李 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