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吴某甲,男,192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吴某乙,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立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