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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吴某甲,男,192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吴某乙,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立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