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孙世菲。因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现双方已分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女孩的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孩,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是夫妻之间难免的。只要双方多从家庭、孩子和对方的角度考虑,和好是有希望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孙树朋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