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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光寅。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执)(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执)(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3月9日,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对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浠土资罚字(201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重新对上述案件立案,未经过调查程序即作出浠土资执罚(执)(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执)(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