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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与肖志波、王妹、肖胜、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肖志波,王妹,肖胜,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9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被执行人肖志波,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妹,女,1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利,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志波、王妹、肖胜、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志波、王妹、肖胜、肖利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7248.96(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止共35096.96元,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0.41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为12152元)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56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志波、王妹、肖胜、肖利的存款或其它收入141111.4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