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葛敬枝与长岛县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15号葛敬枝:你因与被申诉人长岛县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濠村委)及原审第三人黄岗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烟民四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1、陶乃昌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祖母陶张氏,而陶张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陶桂枝,你是陶桂枝的亲生女儿,这是基本事实,足以证明你应被确认为房屋的合法业主。争议的房屋1951年政府确权归陶乃昌所有,1955年陶乃昌死亡,其母陶刘氏于1949年死亡。陶张氏于1928年与陶乃昌爷爷陶积路结婚,陶乃昌是1930年出生,全家一直共同生活,陶乃昌和奶奶陶张氏、母亲在营口共同居住到陶乃昌十几岁才回长岛县大黑山岛。陶张氏与陶乃昌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祖母、继孙子关系。葛彩玲的证言和陶凤兰、陶秀兰、葛惠香所陈述的事实及同昌利染坊股份的书证均从不同方面证实了陶张氏对陶乃昌生活上的照料和他们之间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1951年政府确权涉案房屋时,陶乃昌的母亲已经死亡,陶乃昌确定的法律死亡时间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祖母陶张氏一人。陶张氏与陶积路结婚时,陶桂枝已经独立生活,但是陶张氏晚年由陶桂枝和陶咏雪赡养并侍奉终了,有张淑明的书证证明,因此,陶张氏和陶桂枝形成赡养关系。2、你现在是陶乃昌房屋的财产所有人。1951年政府确权给陶乃昌的房屋,陶乃昌死亡后该遗产由其祖母陶张氏继承,陶张氏死亡后该遗产由其继女陶桂枝继承,陶桂枝死亡后该遗产由你继承。西濠村委代为管理陶乃昌房屋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你对该房屋产权的继承。3、你于2007年发现借给黄冈居住的房屋由县政府发放房产证变更为黄岗,即于2008年11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4、陶乃昌的房屋本来不是西濠村委代管,而是关丽梅和陶秀君管理,因四清和文革等政治运动才使该房屋由村委代管,这种代管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992年5月西濠村委的声明书是超越代理权限处分陶乃昌房屋,该事实于法无据是无效的。5、本案的一些证据因为历史原因灭失,但是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基本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西濠村委提供的“关于陶乃昌房屋的调查报告”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记载比较清楚,其死亡时间虽有差异也基本符合事实。有些关键证据是亲属证明,有些情况是外人少知或不知的。葛彩玲予以佐证的陶乃昌还在怀抱的时候就跟着奶奶去了营口长大了才回黑山,这与陶凤兰、陶秀兰、葛惠香的证言相一致,是真实的情况反映。还有陶张氏代陶乃昌管理同昌利股份并用其股金供奉陶乃昌上学等事实均很少有人知道,只有亲属能够证明。综上,请求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返还原物,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登记在陶乃昌一人名下,且陶乃昌于1949年参加解放上海战役后即与家人失去联系,1955年被追认为烈士,其无妻子、子女,父母也已去世,无法定继承人。故二审法院以你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