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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洪妍诉戴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妍,戴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49号申请人于洪妍,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被申请人戴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于洪妍与被申请人戴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戴锴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戴有敏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及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洪妍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戴锴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戴有敏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及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永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