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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徐某,1987年6月出生,汉族,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周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智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