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林鑫高级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40号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B幢。法定代表人杨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静,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林鑫高级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北路东侧。投资人杨林根,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林鑫高级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苏州润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