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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莹与王栋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王栋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陈莹,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杜世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栋,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原告陈莹与被告王栋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邓惠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莹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有业务往来。2011年双方合作供应树苗生意,决算后一共营利二十余万元,由被告负责结算货款。款到帐后一直由被告占用。2012年9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截止原告诉讼之日,被告陆续归还了4万元,下欠92750元,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92750元。原告陈莹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被告王栋于2012年9月5日书写借条一张。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被告王栋未答辩亦未提举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莹与被告王栋系同学关系。2011年双方合伙做供应树苗生意,营利货款由被告王栋负责清收。2012年9月5日双方散伙,不再一起做生意,经清算后,被告给原告陈莹打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莹现金132750元。后被告一次性归还给原告40000元,剩余92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无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合伙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散伙结算后,被告王栋给原告陈莹所打的借条已经将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在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已经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剩余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陈莹的借款92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被告王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惠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