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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知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知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学丰,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昌运,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学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撤销对贺文斌律师的辩护委托,另行委托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昌运作为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为佛山市蒂奥通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机电设备、电梯等。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甲未经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授权,擅自以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乘客电梯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其销售一台富士品牌乘客电梯给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何某甲提供给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书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上均印有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FUJIDG”标识。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从佛山市南海区聪智电梯配件厂(个体工商户)购进一台无品牌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拼装电梯,并依照与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将该电梯安装在东莞市万科棠樾悦水庄XXX号。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已向被告人何某甲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0元。经比对,上述电梯购销合同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中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FUJIDG”(注册商标号1673848号)相同。注册商标“FUJIDG”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电梯(升降机)、自动梯,现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二、销售伪劣产品事实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佛山市南海区聪智电梯配件厂不具备电梯的制造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以人民币90500元的价格从佛山市南海区聪智电梯配件厂购进一台无品牌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拼装电梯,随后将该电梯销售给被害人招某甲,并安装在被害人招某甲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金地九龙壁XXX号的家中。被害人招某甲已向被告人何某甲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该电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项目共57项,检验结论为合格项42项,不合格项15项,其中机器设备间防护设施不足、井道内对重运行区域缺防护装置、轿厢有效面积与额定载重量不匹配、轿厢内缺紧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井道内顶部滑轮缺防护装置、轿顶缺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与电气安全装置等。同年11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罗村下柏工业大道抓获被告人何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FUJIDG”注册商标证和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乘客电梯购销合同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银行业务回单,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以及提供的公司相关印章样本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样本,佛山市蒂奥通机电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佛山市南海区聪智电梯配件厂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登记资料,电梯采购合同,涉案电梯照片,被害单位鉴定意见,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委托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单位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欧某甲、被害单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赵某甲、被害人招某甲的陈述,证人吴某、谢某、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其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异议,认为其是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故以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佛山信家家具有限公司签约销售富士品牌电梯,主观上并无假冒富士品牌注册商标的故意,之后是因为无法从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采购到符合约定规格的电梯,才向客户提供非富士品牌的电梯,仅构成合同违约。庭审后,被告人何某甲向本院提交悔过书,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称其在庭审时因侥幸心理而否认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示悔过。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某甲明知电梯为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佛山市南海区聪智电梯配件厂没有取得电梯的制造资质和许可,而从该厂购买拼装电梯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中否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庭后又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英姿人民陪审员  林 荣人民陪审员  张挺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宝莹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