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亮,苏雅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亮,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雅拉图,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文亮申请执行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