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倪华春与张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春,张啟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倪华春。被告:张啟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华春诉被告张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倪华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