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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善荣与胡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善荣,胡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275号原告孙善荣,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胡爱民,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荣诉被告胡爱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孙善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善荣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