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衙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阿某甲,阿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衙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殷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吴炳文,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某甲,女,蒙古族,村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阿某乙(系阿某甲之父),男,蒙古族,村民。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阿某甲、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炳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甲、阿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诉称,2013年9月26日(农历八月二十二日),我与被告阿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农历九月)我按当地婚礼习俗共向二被告支付了彩礼72400元,其中干礼62000元,桌面放的礼金9200元,支付女方的见面礼金1200元。同时,我给被告阿某甲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和一个金戒指价值共计8000元。另外我为举办婚宴花费40000元。我为了和被告阿某甲结婚过日子,举全家之力并借外债给被告方支付了彩礼、购买了三金、置办了婚宴,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农历十月初六)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阿某甲根本就不是想和我结婚好好过日子,其在我家居住共计不超过十天的时间,其余均在其娘家居住。对此,我多次到女方家恳请被告阿某甲回来一起好好过日子,刚开始的一两次,被告阿某甲回到我家后仅居住了一两天又回其娘家,后来均无理予以拒绝。2014年4月起,她拒不相见,至今一直未回来和我过日子,双方亦未进行结婚登记,二被告确有骗婚索礼之嫌。我现在人财两空,陷入困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2400元;返还原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价值共计8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阿某甲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阿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阿某甲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8日(农历十月初六)按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举行婚礼前,原告殷某某送给二被告订婚钱8000元、干礼6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另外还给被告阿某甲及其亲属衣服钱1200元,见面时给被告阿某甲现金1200元,被告阿某甲的陪嫁物有TCL牌49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衣柜一个。被告阿某甲于2014年农历四月回娘家居住,之后下落不明。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七万二千四百元(72400元);返还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阿某甲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六个月,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也应当予以批评,现原、被告因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原告殷玉德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方给二被告所送彩礼数额较大,经法庭调查确认的现金达70000元之多,还包括其他一些衣服钱、“见面礼”等小额的现金,给原告殷玉德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故二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某甲、阿某乙返还原告殷某某彩礼三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阿某甲的陪嫁物TCL牌49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衣柜一个留归原告殷玉德所有;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五百四十元,被告阿某甲、阿某乙负担一千二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长元审 判 员 何翠萍人民陪审员 李宏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党韩林附:属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loz1loz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loz2loz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loz3loz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