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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与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61-1号原告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住青州市高柳法庭对面。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法定代表人刘兆杰,总经理。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效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闵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