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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桂芹与鲍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芹,鲍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65-1号原告李桂芹,居民。被告鲍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芹诉被告鲍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