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鸿,宋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陈桂庆,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鸿,女,土家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审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号。负责人:宋显贵,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红,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宋小丽,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左国华,男,土家族,50岁,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鸿及原审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陈红、宋小丽、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洪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