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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仁华与卫兵、陆朝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华,卫兵,陆朝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67号原告:王仁华,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兵,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朝霞,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负责人:李德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华诉被告卫兵、陆朝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陆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陆朝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华撤回对被告陆朝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