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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高平市某镇某村党支部委员。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高平市某镇某村党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工作期间,在建设村小游园工程项目中,非法收受承建单位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现金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高平市某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出资,某村委负责实施建设某村北小游园绿化工程。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高平市某镇某村党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该项目建设中,非法收受承建单位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款退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承建某村小游园工程的协议书。2、某村小游园工程结算书。3、某镇财政所拔付给某村委20万元游园建设款财务手续。4、某村委收财政所20万元游园建设款与支付申某某15万元工程款的财务手续。5、某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关于某村委给申某某小游园工程款挂帐情况的证明材料。6、某镇政府关于修建某村小游园情况的证明。7、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任职情况证明。(二)证人证言:8、证人焦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证明材料证实,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其任某村第9届村委会主任期间,申某某在我村做过小游园工程,这个工程是某镇政府的工程,政府拔给我们15万元钱,我们支付给了申某某。9、证人申某某2014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主要经营绿化工程、花卉销售、视频监控工程等。2012年6月份我公司与某镇某村签订了“某村小游园”工程合同,付了我15万元的工程预付款。2013年快过春节时的一天晚上,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快过春节了,我就到他家给他送了2万元钱。我到赵某某家时,他和他们村的主任焦某某在他家,我给了赵某某2万元现金,是用高平信用联社的兰色布手提袋包着给的他,钱是申某某我从家里拿的。申某某2014年6月5日的询问笔录证实,钱是在某公司一楼东边的党建办公室给的,当时我先到的某公司这间办公室后,和张某某闲聊时,某村的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某某他们俩人就进来了,过了一会儿胡某也进来了,打了个招呼后,我就从我的兰色手提袋里拿出2万元钱后给了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某某每人1万元钱,客气了一下他们俩人就拿上了。第一次笔录中我不想牵扯太多人,就没有说张某某和胡某在场。给某村做的小游园工程,工程款是290506元,某村委给过15万元工程款,还没有结算。给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某某的两万元是我自己的钱。申某某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6月3日的笔录中说了假话,因为我给某村书记赵某某和村委主任焦某某送钱的事不愿意牵扯到胡某和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农业循环园区的法人,申某某给某农业循环园十大工程剪彩时我认识了他的。2012年某村的赵某某和焦某某知道申某某是搞绿化工程的,让我问问申某某做不做小游园工程,因为这个工程时间紧,还需要全额垫付,我问了申某某后,把申某某介绍给了他们。后来我听说申某某要过了一部分款,但还没有结算。201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申某某给过赵某某1万元现金,给过焦某某1万元现金,是在我公司一楼支部办公室给的,当时在场的有我、申某某、赵某某、申某某、胡某五人在场,申某某从一个兰色银行手提袋里拿出2万元钱后,分别给了赵某某和焦某某各1万元,申某某和他们俩人说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先给你们这点钱,尽快把这笔帐给我结一下吧。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某农业循环园区的总经理张某某是朋友关系,经常去他们公司,也认识申某某。2012年某镇某村的支书赵某某、村委主任焦某某找到我和张某某,说他们村有一个小游园的绿化工程,让介绍一个这方面的人,后来张某某就把申某某介绍给了他们。2012年的7、8月份申某某做了这个工程。某村的书记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了申某某15万元钱。申某某给过赵某某和焦某某各1万元现金,是在某农业循环园区一楼支部办公室给的,当时我到某农业循环园区找张某某闲聊,申某某拿出钱来后,给了赵某某和焦某某每人各1万元现金。(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担任某村党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工作的便利条件,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小游园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000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应当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交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文俊审 判 员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