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任玉梅与李涛、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梅,李涛,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57号原告任玉梅,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刘雪琴,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周江飞,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梅与被告李涛、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梅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任玉梅负担,退还原告任玉梅23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任玉梅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学花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