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建中与储伟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吴建中,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伟量,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中与被告储伟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建中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婷附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