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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诗戈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诗戈。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诗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此前本院已将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东台雅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书面申请将本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诗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刘传龙审  判  员  张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