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雷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平,雷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00号原告张国平。被告雷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雷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可能会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雷大强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张国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雷大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街道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宁国用(2014)第****号”、房产权证号为“长宁县房权证花滩镇字第*********号”的房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三年(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保全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或设立其他权利。如需出售该房,须本院同意,并将与本案争议相当的售房款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