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亚奎与周建栋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奎,周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0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奎被执行人:周建栋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栋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栋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62.48元【其中赔偿款本金298583.48元,案件执行费4379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