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国荣、曾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祥宁街***号。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学良,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兰国荣。被告曾艳芳。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国荣、曾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兰国荣、曾艳芳已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兰国荣、曾艳芳已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355元,由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黄艳露审判员 申民科陪审员 杨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