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学猛申请执行徐丽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猛,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猛,男,1965年8月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徐丽,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赵学猛与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学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工资被他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学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学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