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学明与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明,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1号原告:刘学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国,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赵育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明诉被告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学明提供担保的崇魏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4号南国花园21幢605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之悦人民陪审员 贾云波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