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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乐七一、乐丽萍、陈长巧、陈首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负责人陈汉榕,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家梅,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乐七一,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乐丽萍,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陈长巧,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被告陈首存,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乐七一、乐丽萍、陈长巧、陈首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元6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