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军与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许维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耿军,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许维大,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诉被告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