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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军与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许维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耿军,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许维大,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诉被告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