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诉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唐李与洪光辉、陈旭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唐李,洪光辉,陈旭红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92号申请人:陈唐李。被申请人:洪光辉。被申请人:陈旭红。申请人陈唐李与被申请人洪光辉、陈旭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洪光辉、陈旭红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为1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洪光辉、陈旭红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为1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