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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金才与侯增秀、侯彦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才,侯增秀,侯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才。被执行人侯增秀。被执行人侯彦涛。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但以原址查无二被执行人为由邮件被退回。后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收入等情况,均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款数额为88000元以及被执行人应加倍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查询不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