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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9日。被告辛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南海晏 来源: